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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章 签约谈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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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天娱传媒的“霸道条款”主要体现在拥有艺人决定权、违约责任过重、合同期限过长等方面,

  对此,林锋好好研究了一番,有些东西属於强制条件,无法改变;但有些东西是必须爭取的,来保证自己未来的核心利益。

  第一是版权,这条好谈,不管是歌手版权,还是影视版权,都有专属版权合同,一般通用经纪合同是不包含版权的;

  何况天娱对林锋的定位肯定是偶像艺人,不是创作者,为以防万一,最好能在合同中体现出来的;

  第二是自主权,这条应该是最难的,天娱最霸道的地方就是掌控欲,而林锋又没法解释“为什么”,很容易引起矛盾,

  而龙丹倪又恰恰是最霸道经纪人,最不喜欢不听话的艺人,看看她如何对待陈初生、肖赞,就明白了。

  第三是签约年限,8年有点太长,更多是天娱发扬光大的,现在像华亿这些主流影视公司基本都是5年,而且既然前世张汉能爭取到5年合同,那他也要爭取;

  最后才是经纪分成,多点少点都可以接受,虽然林锋很缺钱,但为了追求长期利益,前期可以牺牲点“小钱”,后期才能赚“大钱”。

  至於那1000万的违约金,林锋连提都没提,一方面违约金不是定多少就是多少,即便法院判决也是根据艺人收益、合同剩余年限等多方面具体分析,

  另一方面林锋对自己有信心,未来看不上这点钱,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或许这更像是对天娱一种保护呢!

  因此林锋看完天娱传媒的经纪合同,稍微想了想,就开诚布公的说道:

  “龙总,感谢公司和您对我的认可,而我自己对自己职业发展也有点想法,一是希望公司洽谈项目能尊重下我意见,给我一定的决定权;

  还有我自己喜欢写写画画,对於创作一些东西,比如剧本什么的,我希望能保留版权;

  而且这8年经济合同还是有点太长了,我觉得5年比较合適;

  至於经纪分成,我觉得最好能有个阶梯式的经纪分成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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